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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方诉求

黄**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

一、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合计901068.01元;

二、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产生的利息;

三、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和保全等相关费用。

诉讼中,黄**明确其主张的利息自离职之日起以年利率4.35%计至付清款日止。

被告方答辩

半岛公司辩称:

一、双方于2022年5月25日签订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》,约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22年5月25日解除,被告未支付给原告费用的总额为901068.01元,含税后工资合计204492.01元(已扣除原告离职当月五险一金和个税6092.72元、借款104000元及物业管理费30683.4元),2019年终奖(税前)14000元及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(税后)592576元,三项款项合计901068.01元。

二、被告因受房地产行业市场持续调整、购房需求下滑、金融机构融资政策收紧,加上新冠××疫情爆发以后遭遇多重经营困难,公司经营状况不佳,公司业务也处于萎缩状态。

公司全体员工均知悉公司经营困难的状况,为此与被告协商终止劳动合同,并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补偿。

目前被告经营状况未能改善,导致无法按时足额支付离职人员的相关补偿金,主观上并非恶意拖延或故意不支付。

根据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》,被告就逾期支付款项需要按照年利率4.35%向原告支付利息,在法律上也是对被告的合法合理的权利保障。

被告另主张应从2022年5月26日起计息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,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记录在卷。

法院查明

双方无争议事项及本院认定如下:

一、黄**于2006年6月19日入职半岛公司工作,后于2011年8月1日与半岛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同日双方另签订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》,约定将黄**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的工作时间计入半岛公司工龄,黄**的劳动合同期限和工龄从2006年6月19日起连续不间断计算,并以该工龄为准享受假期等相关福利。

双方于2022年5月25日签订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》,协商解除劳动关系。

二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,黄**的工作内容是项目开发相关工作,2011年11月1日起担任副总经理。

工作期间迟延履行利息计算器,半岛公司为黄**缴纳了社会保险。黄**的工资组成为:20000元+32000元。

三、半岛公司在2022年3月21日出具《告知函》及《应付薪资情况确认书》,告知黄**,截止2022年2月28日,半岛公司拖欠黄**2021年9月30日至2022年2月28日工资合计276535.4元以及利息2496.13元,合计279031.53元。

黄**于2022年3月28日签收上述文件。

四、黄**与半岛公司在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》中约定:双方一致同意自2022年5月25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。

半岛公司向黄**支付如下款项:

(1)按实际出勤情况结算至离职之日(2022年4月26日至5月25日)的应结工资(税前)66794.83元(含5月工资、话费、剩余假期),实际应付工资需根据五险一金及个税情况进行结算;

(2)2021年10月工资(税后)47179元,2021年11月工资(税后)46909元,2021年12月工资(税后)46909元,2022年1月工资(税后)42679.7元,2022年2月工资(税后)47679.7元,2022年4月工资(税后)47116.9元;

(3)2019年终奖金(税前)104000元;

(4)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等共计(税前)592576元;以上合计1041844.13元(含待缴纳的五险一金及个人所得税)。

以上款项支付方式:半岛公司应在黄**办理离职手续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内付清(扣除黄**在半岛公司借款104000元后再支付余款),其中2022年7月支付总额20%,2022年9月支付总额40%,2022年12月支付总额的40%,从离职之日起按年化4.35%支付利息。

五、上述款项在半岛公司为黄**支付5月五险一金和个税6092.72元,扣除黄**的借款104000元以及折抵物业管理费30683.4元后,合计尚有901068.01元未付,含税后工资总额204492.01元、2019年终奖金104000元、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592576元。

六、黄**作为申请人以半岛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7日申请劳动仲裁,仲裁事项为:

一、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2022年7月到期应付的工资和补偿金181432.18元给申请人;

二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因欠付工资和补偿金产生的利息8973.44元(暂时计算到提起劳动仲裁之日2022年8月15日)。

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〔2022〕14064号仲裁裁决书,裁决: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。

上述仲裁裁决书于2022年11月11日送达给黄**。

黄**不服仲裁裁决,提起诉讼。

黄**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网上立案。

七、半岛公司在与黄**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名称为广州东镜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,于2020年11月13日变更为现名称。

八、其他事项:黄**为证明其与半岛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,提交了其工作期间的人事委任通告,担任副经理签收的岗位说明书,收取公司月报的电子邮件,工作呈批件,《告知函》及《应付薪资情况确认书》、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》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工资交易明细为证。

半岛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。

另查明,诉讼中,黄**申请对半岛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,本院做出(2022)粤0114民初17115号民事裁定,裁定冻结半岛公司银行存款921755.01元或查封、扣押等值其他财产。

黄**为此支付保全费5000元。

法院认为

本院认为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,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,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,应当合并审理;

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,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。

本案黄**的诉讼请求比劳动仲裁是的请求有所增加,但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同一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》产生的到期未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款项,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,故本院就此合并审理,在本案中一并处理。

黄**与半岛公司均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,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;

黄**并提供了一系列工作期间的文件资料及工资发放情况予以佐证。

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。

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签订了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》且双方对拖欠款项情况均无异议,半岛公司应按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》以及双方确定的金额迟延履行利息计算器,向黄**支付未付工资、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合计901068.01元及支付相应利息。

根据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》的约定,半岛公司需从离职之日起支付涉案款项的利息,双方确认的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。

故黄**的离职之日应确定为2021年5月26日。

半岛公司主张从2021年5月26日起支付利息,本院予以支持。

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条、第三十六条、第四十六条、第四十七条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被告半岛置业(广州)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**支付未付工资总额204492.01元;

二、被告半岛置业(广州)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**支付2019年终奖金104000元;

三、被告半岛置业(广州)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**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合计592576元;

四、被告半岛置业(广州)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**支付利息(利息以901068.01元为基数,按年利率4.35%从2022年5月26日起计至被告付清款日止);
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10元、保全费5000元,合计5010元;

由被告半岛置业(广州)投资有限公司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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