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对犯罪者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。有关五刑的记载,最早见于《尚书·舜典》:“流宥五刑”。“帝曰:臯陶,蛮夷猾夏,寇贼奸宄。汝作士,五刑有服,五服三就。”又《大禹谟》:“汝作士,明于五刑,以弼五教。”《臯陶谟》还记载,有一次臯陶问禹:“天讨有罪,五刑五用哉。吾言底可行乎?”禹说:“女言致可绩行”(《史记·夏本纪》)。五刑的具体名称,见于《尚书·吕刑》的为: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;见于《周礼·秋官·司刑》的为墨、劓、宫、刖、杀。

刑阴而德阳_刑阴语_阴刑

墨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刺刻后并涂以墨的刑罚。战国时秦称墨刑为黥刑。商鞅就曾经因为太子犯法而“黥其傅师”。后来黥刑在秦被广泛运用,并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。汉文帝除肉刑,黥刑被废。五代后晋石敬瑭恢复黥刑,改称刺字,并与流刑结合使用阴刑,称为刺配,沿用至清。刺字的对象、部位、形状各代不尽相同。宋代犯盗罪,刺环于耳后;处徒刑、流刑的刺方形;处杖刑的刺圆形,三犯杖刑移于面,径不过五分。元代对汉人、南人犯盗窃罪者,初犯刺左臂,再犯刺右臂,三犯刺颈项,蒙古人有犯者不刺。明《大明律序》规定,“除党逆家属”外“俱不黥刺”。清代法定满人轻囚不刺,重囚刺臂,汉人一律刺面。刺臂在腕之上,肘之下;刺面在鬓之下,颊之上,大小一寸五分见方,画阔一分半。罪名与发配地点分刺在左右两颊。

刑阴语_刑阴而德阳_阴刑

劓即割掉鼻子。劓刑在周代适用的范围甚广,史称周初“劓罪五百”,至穆王时增至千条。春秋战国时期,劓刑仍被沿用。《左传·昭公十三年》记载,楚“公子比为王……使观從從师于乾谿,而遂告之,且曰:‘先归复所,后者劓’。”秦孝公时, 商鞅之法,“行之四年,公子虔复犯约,劓之”(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)。劓刑在战国及秦也用作惩罚士兵的刑罚。《商君书·境内》载,凡攻城之战,兵士如“不能死之,千人环,赌谏黥劓于城下。”劓刑有时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,如《秦简·法律答问》载:“不盈五人,盗过六百六十钱,黥劓以为城旦。”汉初亦沿用劓刑,文帝除肉刑,“当劓者,笞三百”,始以笞刑代替劓刑。但直至南北朝时,劓刑尚间或使用。隋以后不见于刑典,唯金国早期对于犯重罪的赎刑者,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,以别于一般平民(《金史·刑法志》)。

剕即断足,也称为刖刑。刖刑在春秋战国时普遍施用,文献中有很多记载。齐国由于受刖刑者多,曾出现“屦贱踊贵”的现象。踊就是义足。楚国敬献和氏玉的人,就是被楚王先刖其左足,又刖其右足。和乃“抱其璞而哭于楚山之下”。自魏晋以下,律典中已无刖刑的规定。但间或亦有实行刖刑者,如唐初一度以断右趾作为减死罪的刑罚。

阴刑_刑阴语_刑阴而德阳

宫刑是男子割势、妇人幽闭的刑罚。女子幽闭,古有两说。一说为禁闭于宫,另一说为用棍棒椎击女性胸腹,使胃肠下垂,压抑子宫堕入膣道,以妨交接。宫刑最初用以惩罚淫罪,后来也适用于所谓谋反、谋逆等罪,并扩大到连坐的犯人子女等。汉代允许以宫刑代替死刑,例如司马迁。

大辟即死刑。由于它是最重的刑罚,也称极刑。从消灭罪犯的生命来说,死刑采取何种方式,其结果都一样;但在实行酷刑制度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,往往因犯罪主体、被侵害客体和罪行轻重的不同,处死的方式也不相同。先秦时有炮烙、剖腹、醢、脯、戮、斩、焚、踣、罄、轘、辜等。战国及秦,又有凿颠、镬烹、抽胁、车裂、囊扑、枭首、腰斩、弃市等。汉初以腰斩、弃市、枭首为主。北魏有轘、腰斩、殊死(断头)、弃市四等,后改为枭首、斩、绞三等。隋、唐定死刑为斩、绞两等。五代和宋大抵仿效隋律,此外,有不载于律书的凌迟。

刑阴语_阴刑_刑阴而德阳

五刑起源于何时,众说不一。从文献记载和考古发掘来看,中国从夏代开始进入阶级社会,建立起奴隶主专政的国家,就开始有了刑罚。汉应劭《风俗通》说:“夏禹始作肉刑。”《国语·鲁语上》说:“昔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,防风氏后至,禹杀而戮之。”说明禹已开始用刑罚手段,惩罚迟到的防风氏。《左传·昭公六年》记载:“夏有乱政,而作禹刑。”《汉书·刑法志》也说:“禹承尧舜之后,自以德衰而制肉刑。”

夏代刑罚的具体情况已不可考。商代的刑罚则略详于夏代,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等在古文献和甲骨文中都有记载。西周的刑罚制度,据《周礼·秋官》说:司刑之职“掌五刑之法,以丽万民之罪,墨罪五百,劓罪五百,宫罪五百,刖罪五百,杀罪五百。”这是周初的情况。到穆王时期,由于阶级斗争尖锐,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也进一步激化,于是命甫侯“作修刑辟”,定:“墨罚之属千,劓罚之属千,剕罚之属五百,宫罚之属三百,大辟之罚其属二百。五刑之属三千。”这次修订比原来增加了500条,但五刑制度未变。从文献资料看,西周已较普遍地施行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五种刑罚。

西汉初,封建统治者为了发展生产、增加劳动力以及缓和阶级矛盾,从巩固地主阶级专政出发,曾宣布废除肉刑,以笞、杖来代替。虽然终汉之世,肉刑并未真正废除,但是,夏、商、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阴刑,已开始发生变化。封建地主阶级从他们的统治经验中认识到,即使犯罪者受到惩罚,又使其保持劳动能力,比单纯地切断肢体、割裂肌肤更为有利。所以自汉代以后,历魏、晋、南北朝,不断有关于除、复肉刑之议,并对原有的五刑屡加更定。至北齐,已确定鞭、杖、耐(后为徒刑)、流、死为五刑。到封建制高度发展的隋、唐时期,商周以来的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五刑制度,终于为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。

这是中国古代刑制史上的一个重大变化。这一变化标志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的阶段。新的五刑制度直至明、清沿用不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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